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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未成年人,孩子之间追逐嬉戏很常见。但因为一些意外产生的人身伤害,到底如何判决,却需要根据案情来断定——
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通报介绍,该院岑玉洁法官审理一起案件,就涉及“熊孩子”的纠纷。
小飞与小媛系某小学同班同学。某日傍晚,二人在放学路上一言不合,便开始追逐打闹。打闹过程中,小媛突然捂住嘴巴,说自己的一颗门牙被小飞用水瓶打断。当天晚上,小媛被父母带去医院治疗,诊断为门牙外伤,计划进行根管治疗、断端再接,建议成年后进行牙冠修复。小媛因此支出医药费1500元。小媛与小飞就受伤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故小媛将小飞及其父母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17500元、误工费4000元。
三被告共同辩称,小媛无证据证明其受伤是由小飞造成,故不同意赔偿。
诉讼过程中,经鉴定:小媛牙齿冠折,不构成伤残等级。18岁成年后治疗费用约2500元,每10年更换1次。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媛与小飞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小飞在追逐小媛过程中小媛的门牙折断,考虑到事发时仅有小飞、小媛二人在场,常理下小媛不可能作出自残举动,结合病历中“患者被外物撞击致门牙折断”的诊断记载,及事故发生后小飞父母与小媛父母的微信聊天内容,法院认为小飞作为致害方造成小媛本次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因此,小飞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小媛作为一名学生,亦应有与其心智发育水平相当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而其在未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与小飞追逐奔跑,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对此次事故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等因素,酌情确定小飞对小媛受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媛自行承担20%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因小飞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最终,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飞及父母赔偿小媛医药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编辑:吕冰